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拒绝对根据 TCPA 提起的大多数电话营销电话索赔作出即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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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anuzzama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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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拒绝对根据 TCPA 提起的大多数电话营销电话索赔作出即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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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所有条目、消费者金融服务、债务买家 + 收款人、TCPA
最近,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驳回了被告就电话营销电话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索赔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法院发现被告的直接责任、对拨打电话的代理人的实际权限、拨打电话的系统是否为自动电话拨号系统(ATDS)以及根据 47 CFR § 64.1200(d)(4) 是否存在私人诉讼权等问题存在真实问题。法院仅对有关拨打电话的代理人的明显权限和代理人行为的批准的索赔作出了简易判决。

在Escano v. RCI, LLC案中,原告的电话号码在国家禁止 伊朗电话营销数据 致电登记处,但他却接到了 27 个与分时度假网络有关的电话营销电话。在第一次通话中,双方都承认这超出了诉讼时效,代表称电话来自“RCI 的营销部门”。虽然后续电话中均未指明 RCI,但后续电话非常相似,录音声音、语调和 RCI 分时度假网络内度假村的优惠信息都相同。此外,在原告向被告发出索赔信后,他只接到了一次电话。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 15 项 TCPA 和州法律。

被告声称其有权对所有索赔作出简易判决,因为其会员数据库中没有原告电话号码的记录,也没有显示拨打该号码的任何通话记录,也没有证据表明与拨打电话的人存在代理关系,没有证据表明使用了 ATDS,也没有根据 §64.1200(d)(4) 提起私人诉讼的理由。

在直接责任问题上,地方法院拒绝作出即决判决,认为存在争议的事实有以下几点:第一次通话与后续通话相似,收取原告信用卡费用的公司以被告设计的方式报告,并且该公司拥有相似的所有权。地方法院对替代责任的裁定意见不一,再次表明,被告与所谓代理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存在真正的事实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对哪个实体拨打电话一无所知,但这并不能凌驾于其他问题之上。

然而,表见权力却相反,法院在发现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来证明代理关系的知识要求后做出了即决判决——代理人认为其有权代表被告行事,而被告知道代理人违反了 TCPA。地方法院还对批准请求做出了即决判决,认定原告未能提供事实依据来证明被告知道代表被告致电的公司违反了 TCPA,需要合理的人进行调查。

地方法院还拒绝就技术指控作出即决判决,认为有足够的事实问题来证明被告是否使用了 ATDS,因为录音以相同的预录消息开头,所拨打的号码是手机号码,并且录音中代表说他们在“大型呼叫中心”。最后,法院裁定 § 64.1200(d)(4 )是根据 TCPA § 227(c) 颁布的,该条款规定了私人的诉讼权。

由于大多数诉讼请求均在简易判决后得以解决,法院还驳回了被告的律师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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